《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疆旅游系统为此制定了十项规定,并将开展全疆旅游市场大检查,促进新疆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自治区旅游局邀请国家旅游局的专家到新疆进行大范围的巡讲、培训和解疑释惑;进行《旅游法》的考试,使旅游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行事;并进行服务端口前移,在《旅游法》实施之前,梳理出22个操作指南,由旅行社协会下发,帮助旅游企业规范经营。
旅游系统出台新疆旅游的“十不准”为:
一、不准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不合格的旅游产品或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不准旅行社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三、不准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准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提供不安全旅游环境、项目和产品;
五、不准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
六、不准导游或领队索要小费,诱骗或变相诱骗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七、不准景区擅自提高门票和景区内其他收费项目价格;
八、不准游客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九、不准游客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不准执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为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各地在强化《旅游法》宣传、培训的基础上,抽调精兵强将,联合相关部门于9月22日—10月7日进行高 密度、全覆盖的旅游市场大检查;边检查边曝光,集中曝光一批大案要案,推动新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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